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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津濱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干部因私出國(境)管理辦法

          時間:2019-11-08   訪問量:566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市委關于領導干部出國(境)管理的部署要求,進一步加強天津津濱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津濱發展)干部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根據《關于加強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出國(境)管理工作意見》(中辦發[1999]23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津黨組發[2003]16號)、《關于進一步加強黨員干部出國(境)管理的通知》(中紀發[2004]26號)、《關于進一步加強領導干部出國(境)管理監督工作的通知》(組通字[2014]14號)、《關于加強和改進干部因私出國(境)管理監督工作的通知》(津黨組通[2016]11號)、《泰達控股公司中層干部因私出國(境)管理暫行辦法》等,結合津濱發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管理范圍為:津濱發展在職的泰達控股黨委管理的中層干部(比照處級),津濱發展黨委管理中層干部(比照科級)及涉及管理人、財、物、機要檔案和其他重要崗位人員(公司總部人事崗、會計崗、出納崗;下屬公司部門經理、人事崗、會計崗、出納崗)。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因私出國(境)管理主要包括三項內容:一是對津濱發展公司干部實行登記備案管理;二是對津濱發展公司干部因私出國(境)進行審查審批管理;三是對津濱發展公司干部因私出國(境)證件實行集中管理。

          第四條  按照有關規定,依據干部管理權限,津濱發展在職的泰達控股黨委管理的干部(比照處級)由泰達控股黨委管理,津濱發展公司黨委協助辦理相關手續。津濱發展黨委管理的中層干部(比照科級)及涉及管理人、財、物、機要檔案和其他重要崗位人員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由津濱發展黨委直接管理,由公司黨群部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登記備案管理

          第五條  津濱發展干部因私出國(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按照規定,津濱發展在職的控股黨委管理的中層干部(比照處級)由泰達控股黨委進行登記備案;津濱發展在職干部(比照科級)及涉及管理人、財、物、機要檔案和其他重要崗位人員由津濱發展黨委登記備案。

          黨群部、各下屬黨支部負責所管理人員的身份確認、信息核實、填報。

          第三章審查審批管理

          第六條  津濱發展在職的泰達控股黨委管理的干部(比照處級)因私出國(境)審批程序。

          (一)津濱發展黨委協助申請人向組織與人力資源部領取泰達控股黨委的相關審批表格,由申請人按要求填寫,如實說明出國(境)原因、時間、目的地、費用、聯系電話等情況。

          依托旅行社等服務機構出國(境)的,申請人須提交旅行社等服務機構的出國(境)證明書面材料及行程安排;不依托旅行社等服務機構出國(境)的,須提交行程安排。

          出國(境)探親訪友的,還須提交親戚朋友的邀請信函等材料;出國(境)培訓、就醫的,還須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二)申請人將表格填寫完畢后報津濱發展黨委,由津濱發展黨委書記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三)津濱發展黨委起草《關于XXX同志因私赴XXX(目的地)出國(境)的請示》,并將申請人報送的有關材料附后,報泰達控股黨委組織與人力資源部,由組織與人力資源部報請控股黨委分管領導、黨委書記、董事長簽署意見。

          (四)申請人攜帶所領取因私出國(境)證件或證明材料,到天津市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相關出國(境)手續。

          第七條  津濱發展黨委管理的中層干部(比照科級)因私出國(境)審批程序。

          (一)申請人向公司黨群部領取《津濱發展公司干部因私出國(境)事項個人申請書》、《津濱發展公司干部因私出國(境)審批表》,由申請人按要求填寫,如實說明出國(境)原因、時間、目的地、費用、聯系電話等情況。

          依托旅行社等服務機構出國(境)的,申請人須提交旅行社等服務機構的出國(境)證明書面材料及行程安排;不依托旅行社等服務機構出國(境)的,須提交行程安排。

          出國(境)探親訪友的,還須提交親戚朋友的邀請信函等材料;出國(境)培訓、就醫的,還須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二)申請人將填寫完畢的《津濱發展公司干部因私出國(境)事項個人申請書》、《行程安排、證明材料》、《津濱發展公司干部因私出國(境)審批表》報黨委分管領導簽字,黨委分管領導簽字后報津濱發展黨委書記簽字審批,審批同意后到黨群部領取相關證件。

          (三)申請人攜帶所領取因私出國(境)證件或證明材料,到天津市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相關出國(境)手續。

          第八條  津濱發展黨委管理的涉及管理人、財、物、機要檔案和其他重要崗位人員審批程序。

          (一)申請人向公司黨群部領取《津濱發展公司干部因私出國(境)事項個人申請書》、《津濱發展公司干部因私出國(境)審批表》,由申請人按要求填寫,如實說明出國(境)原因、時間、目的地、費用、聯系電話等情況。

          依托旅行社等服務機構出國(境)的,申請人須提交旅行社等服務機構的出國(境)證明書面材料及行程安排;不依托旅行社等服務機構出國(境)的,須提交行程安排。

          出國(境)探親訪友的,還須提交親戚朋友的邀請信函等材料;出國(境)培訓、就醫的,還須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二)申請人將填寫完畢的《津濱發展公司干部因私出國(境)事項個人申請書》、《行程安排、證明材料》、《津濱發展公司干部因私出國(境)審批表》報所在部門經理簽字,所在部門經理簽字后報分管副總簽字,分管副總簽字后,總部人員報黨委分管領導簽字審批,下屬公司人員報所在公司總經理簽字審批,審批同意后到所在黨支部領取相關證件。

          (三)申請人攜帶所領取因私出國(境)證件或證明材料,到天津市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相關出國(境)手續。

          第九條  嚴把因私出國(境)審查審批要求。嚴格履行審批和請銷假手續,嚴格審核出國(境)事由,嚴禁短期內多次因私出國(境),嚴禁私自變更行程和時間。

          津濱發展在職的泰達控股黨委管理的干部(比照處級),一般一年內不超過一次;津濱發展黨委管理的中層干部(比照科級),嚴格控制因私出國(境)次數和時間;對涉及管理人、財、物、機要檔案和其他重要崗位的人員,要著重審查近期政治表現和廉政情況;對配偶已移居國(境)外和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人員從嚴把關;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準出國(境)的人員,以及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的人員,一律不得批準其出國(境)。

          凡出國(境)執行公務的,嚴禁通過因私出國(境)審批渠道辦理。

          第十條 津濱發展黨委管理的中層干部(比照科級)及涉及管理人、財、物、機要檔案和其他重要崗位人員因私出國(境)返回后3日內填寫《津濱發展公司干部因私出國(境)情況表》,報公司黨群部或所在黨支部登記存檔備查。

          各黨支部于每季度初匯總本單位管理的相關人員上一季度出國情況,向黨群部備案。

          第四章證件管理

          第十一條  證件集中管理。津濱發展在職的泰達控股黨委管理的中層干部(比照處級),證件由泰達控股黨委管理;津濱發展黨委管理的中層干部(比照科級),證件由公司黨群部管理;津濱發展黨委管理的涉及管理人、財、物、機要檔案和其他重要崗位人員,證件由所在公司黨支部管理。

          第十二條  證件初次辦理或換證。津濱發展黨委管理的中層干部(比照科級)及涉及管理人、財、物、機要檔案和其他重要崗位人員,初次申領因私出國(境)證件(普通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或過期換證、證件延期并出國(境)的,按照因私出國(境)審批程序要求,提交相應材料,進行審批備案。

          第十三條  證件的發放及收回。津濱發展黨委管理的中層干部(比照科級)及涉及管理人、財、物、機要檔案和其他重要崗位人員,領取已集中保管的因私出國(境)證件,首先須履行因私出國(境)審批程序,審批結束后,再附《津濱發展公司干部因私出國(境)證件收取回執單》到公司黨群部或所在黨支部領取證件。公司黨群部和各黨支部留存《津濱發展公司干部因私出國(境)證件收取回執單》,發放證件,并由證件領取人簽字。

          經審批同意干部因私出國(境)后,公司黨群部或各黨支部在干部辦理簽證前1天向其發放證件,干部簽證后立即交回。干部出國(境)前3天再取出使用,回國后須3天內將證件和《津濱發展公司干部因私出國(境)情況表》一并交公司黨群部或所在黨支部。

          第十四條  津濱發展黨委管理的中層干部(比照科級)及涉及管理人、財、物、機要檔案和其他重要崗位人員,因私出國(境)證件丟失或損毀的,持證人要在獲知丟失或損毀的10日內,報告公司黨群部或所在黨支部,如實寫明原因等事項。如需重新辦理證件并出國(境)的,按照因私出國(境)審批程序要求,提交相應材料,進行審批備案。

          第十五條  公司黨群部和各黨支部要做好相關人員證件管理工作,嚴格實行辦證報告、持證登記。擬申請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的,須報經津濱發展黨委或所在公司同意后,方可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領證件;已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的,須如實向津濱發展黨委或所在黨支部登記。要建立臺賬,詳細記錄持證人姓名、職務、發證機關、發證日期、有效期限、證件號碼和證件的使用情況等,報公司黨群部備案,并及時報送變更情況,做到全覆蓋、零遺漏。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  對執行因私出國(境)管理制度規定不嚴格、違規審批或不認真履行審查審批職責、因私出國(境)證件管理工作混亂的,嚴格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對私自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未經審批擅自出國(境)、私自延長在國(境)外停留時間和更改出國(境)路線的,進行批評教育或誡勉談話,情節嚴重的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

          第十七條  公司黨群部和各黨支部要按照本管理辦法嚴格落實責任,認真把握政策,嚴守工作紀律,自覺執行各項管理制度,依法依規、嚴謹細致地做好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津濱發展黨委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附件:

          1.《津濱發展公司干部因私出國(境)事項申請書》;

          2.《津濱發展公司干部因私出國(境)審批表》(公司中層干部);

          3.《津濱發展公司干部因私出國(境)審批表》(總部重點崗位人員);

          4.《津濱發展公司干部因私出國(境)審批表》(下屬公司重點崗位人員);

          5.《津濱發展公司干部因私出國(境)情況表》;

          6.《津濱發展干部因私出國(境)證件收取回執單》;

          7.《津濱發展公司干部因私出國(境)證件領取表》;

          8.《津濱發展公司干部因私出國(境)登記備案表》;

          9.《津濱發展公司干部因私出國(境)證件登記備案表》;

          10.《津濱發展公司干部因私出國(境)情況登記備案表》;


          津濱發展公司因私出國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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