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和天津市紀委《關于進一步深化和規范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建設的實施辦法》,規范公司決策行為,提高決策水平,防范決策風險,結合津濱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津濱公司“三重一大”事項必須遵循集體決策原則,防止個人或少數人專斷。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項主要內容
第三條 “三重一大”指公司的重大決策事項、重要人事任免事項、重大項目安排事項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第四條 重大決策事項包括: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部署的措施;
(二)公司的發展戰略、經營方針、發展規劃等重大事項;
(三)公司改制、兼并、重組、破產,重大投資,產權轉讓、產權變動,資產損失核銷、資產處置,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等重大事項;
(四)公司績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等重要事項;
(五)公司安全穩定的重大事項;
(六)公司機構調整、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等重要事項;
(七)公司黨的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等重要事項。
第五條 重要人事任免事項主要包括:
(一)公司中層以上管理干部任免等事項;
(二)公司向董事會、監事會推薦職工監事;
(三)公司向控股和參股企業推薦經理、財務負責人等事項;
(四)后備干部的確定和使用。
第六條 重大項目安排事項主要包括:
(一)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決算等事項;
(二)公司計劃外追加投資項目的安排等事項;
(三)重大工程項目建設及招投標等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第七條 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主要包括:
(一)年度預算內大額度資金調動和使用;
(二)較大額度預算外資金調動和使用;
(三)天津市國資委[2011]11號文件中所明確數額以上的重大捐贈、贊助等。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方式
第八條 凡屬“三重一大”決策事項,應按照《公司章程》等有關制度規定,采取公司黨委會、董事會等形式進行決策。
第九條 黨委會由公司黨委書記主持,按照公司黨委會議事規則進行決策。董事會由董事長主持,按照公司董事會職責及有關規定進行決策。
第十條 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還應通過工會、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聽取職工群眾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程序
第十一條 “三重一大”事項不得以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作出決策。遇有影響有國有資產安全運營、危害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緊急情況時,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應在事后按權限及時向黨委會、董事會報告;臨時決定人應當對決策情況負責,黨委會、董事會應當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認。
第十二條 凡屬“三重一大”決策事項,除遇重大突發事件或緊急情況外,應按規定程序決策:
(一)醞釀決策
1.“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前,應深入調查研究,經過必要的研究論證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
2.決策事項應當提前告知所有參與決策人員,并為所有參與決策人員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可事先聽取反饋意見;
3.董事會在研究決策“三重一大”事項時,應事先與黨委溝通,聽取黨委的意見。
(二)集體決策
1.凡屬 “三重一大”事項時,應按照職責權限進行集體決策;
2.會議符合規定人數方可召開。與會人員要充分討論并分別發表意見,主要負責人應當最后發表結論性意見。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研究決定。若存在嚴重分歧,一般應當推遲作出決定;
3.會議決定的事項、過程、參與人及其意見、結論等內容,應當完整、詳細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十三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一般要有計劃性,避免臨時動議。如遇重大突發事件或緊急情況來不及集體決策的,公司主要領導可臨時處置,事后應及時向領導班子匯報并說明情況。
第十四條 集體決策時與會人員要嚴格執行回避制度。凡決策事項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應主動申請回避。
第十五條 與會人員、會議記錄人員、檔案管理人員要嚴格遵守相關保密規定。
第五章 “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執行
第十六條 “三重一大”事項作出決策后,需要上報的事項,應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請示。
第十七條 “三重一大”事項經集體決策后,任何人無權改變集體決策,相關部門應按照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在執行過程中如遇特殊情況對決策內容作重大調整時,應按規定重新履行決策程序。
第六章 “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監督和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 為確?!叭匾淮蟆敝贫日嬲涞綄嵦?,要切實加強監督檢查。
(一)黨委書記、董事長為公司實施本規定的主要責任人。黨委會作出的“三重一大”決策,由黨委領導班子集體負責,黨委書記負主要責任;董事會作出的“三重一大”決策,由董事長負主要責任;
(二)紀檢部門為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部門;
(三)公司監事會要履行法定監督職責,依法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第二十條 公司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等制度要求,把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作為加強領導班子建設、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領導干部廉潔從業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同時要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分工,對分管的基層企業“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指導。
第二十一條 “三重一大”決策事項按照有關規定、不屬于保密范圍內應該公開的,在適當范圍內公開。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一)違反集體決策原則,個人或少數人擅自決定并造成損失的;
(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干部管理規定進行決策,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津濱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及控股、參股公司遵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執行。